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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大樓臨時發貨倉庫租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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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地下二樓倉庫短期租借辦法  96年5月修訂

 

第一條  為便利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交易市場廠商存放待運貨品,特訂定本辦法。以下所稱甲方係指外貿協會,乙方係指世貿展覽大樓交易市場承租廠商/單位。

第二條  地下二樓倉庫以服務展覽大樓交易市場廠商為原則,惟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甲方對上述物品得拒絕出借倉庫。

第三條  倉庫僅供貨品臨時存放之用,不負保管之責。乙方並應自行投保相關保險,存放物品本質質變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所造成之損害,甲方不負損害賠償之責。甲方對任一承租戶在同一租案內之賠償總金額以每租案之租金為上限。存放物品懼消防噴水者,乙方應自行於該等物品之上方與四周鋪置防水覆蓋。

第四條  欲承租倉庫者,須提前於兩日前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經甲方確認後通知其繳費。倉租費用係每單位(置物架區每單位尺寸為120/長×120/寬×120cm/高,中庭空地區為100/長×100/寬×170cm/高)每日新台幣50元整(含稅)。乙方得自備棧板,惟置物架區之長、寬及高任一尺寸均不得大於120cm,另中庭空地區則長、寬任一尺寸均不得大於100cm,高則不得大於170cm,否則甲方將視情況增收租金。最短租用天數為三天。一次申請租用日數連續達三十日(含)以上,且租用面積達三平方公尺(含)以上者,租金以九折計算。乙方繳清費用後,物品始得入庫,乙方並需於租借之空間置放名片,俾便倉庫管理人員管控。超過申請租用時間且未事先繳費者,逾期之費用按原標準費率加倍收取,如逾期超過七日,甲方得將存放物品當作廢棄物清除,乙方不得異議。租用之起迄日與假日均應計算在租用日數內。租用日之最後一日若係假日,乙方應於次一上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前將存放物品提領出倉。

第五條  乙方申請時須提供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載有負責人資料之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其他證件(影本)。承租申請表內之資料由甲乙雙方完成填表與繳費後,影印三份,與正本共計四份,由乙方負責人與甲方倉管人員簽章後各留二份。

第六條  甲方負責分配貨品堆放位置。乙方自行負責物品之運送與堆放,貨品堆放不得妨礙道路及其他使用者。乙方存放之物品均應事先裝箱,並應自行張貼承租廠商/單位之名稱。每平方公尺所放置之物品重量不得超過壹仟公斤。進出倉庫取貨以整箱為單位,不得於倉庫從事分包工作。

第七條  承租期間,乙方得經簽章登記向甲方申請進入倉庫(登記表如附件二)。進出倉庫之人員基本資料需於申請倉租時即填寫於申請表內。

第八條  進出貨品或人員進入之時間係上班日之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第九條  甲方得視業務狀況,停止本項租借辦法,並於終止日二週前以書面通知乙方將存放物品於限期內提領完畢,如乙方逾期未處理,甲方得參照本辦法第四條收取逾期費或逕予清除,不另通知。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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