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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地下二樓短期展臨時發貨倉庫租借辦法 96年5月
第一條 為便於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短期展參展廠商(或展覽主辦單位)展覽期間(含進、出場),於本倉庫存放展品,特訂定本辦法 。以下所稱甲方係指外貿協會,乙方係指參展廠商(或展覽主辦單位)。
第二條 本倉庫出借以上述對象為原則,惟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
第三條 本倉庫僅供乙方貨品臨時存放之用,甲方不負保管之責。乙方並應自行投保相關保險,存放物品本質質變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所造成之損害,甲方不負損害賠償之責。甲方對任一承租戶在同一租案內之賠償總金額以每租案之租金為上限。存放物品懼消防噴水者,乙方應自行於該等物品之上方與四周鋪置防水覆蓋。
第四條 租金:每單位(置物架區每單位尺寸為120/長×120/寬×120cm/高,中庭空地區為100/長×100/寬×170cm/高)每日為新台幣100元整(含稅)。乙方得自備棧板,惟置物架區之長、寬及高任一尺寸均不得大於120cm,另中庭空地區則長、寬任一尺寸均不得大於100cm,高則不得大於170cm,否則甲方將視情況增收租金。超過申請租用時間且未事先繳費者,逾期之費用按原標準費率加倍收取,如逾期超過七日,甲方得將存放物品當作廢棄物清除,乙方不得異議。租用之起迄日與假日均應計算在租用日數內。
第五條 欲承租倉庫者,至遲須於各展進場兩日前提出申請(得租用之時間原則上為展前八日至展後八日,申請表如附件一),經甲方確認後,並依規定期限前繳清費用後,物品始得入庫,乙方並需於租借之空間置放名片,俾便倉庫管理人員管控。
第六條 乙方申請時須提供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載有負責人資料之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其他證件(影本)。承租申請表內之資料由甲乙雙方完成填表與繳費後,影印三份,與正本共計四份,由乙方負責人或代理人與甲方倉管人員簽章後各留二份。
第七條 甲方負責分配貨品堆放位置。乙方自行負責物品之運送與堆放,貨品堆放不得妨礙道路及其他使用者。乙方存放之物品均應事先裝箱,每平方公尺所放置之物品重量不得超過壹仟公斤。進出倉庫取貨以整箱為單位,不得於倉庫從事分包工作。
第八條 承租期間,乙方得經簽章登記向甲方申請進入倉庫(登記表如附件二)。進出倉庫之人員基本資料需於申請倉租時即填寫於申請表內。
第九條 貨品入庫及領貨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若需於此時間之外入庫及領貨,應另行約定)
第十條 甲方得視業務狀況,停止本項租借辦法,並於終止日三天前以書面通知乙方將存放物品於限期內提領完畢,如乙方逾期未處理,甲方得參照本辦法第四條收取逾期費或逕予清除,不另通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實施。
※附件下載:
展覽大樓地下二樓倉庫位置承租申請表 
展覽大樓臨時發貨倉庫圖
聯絡人:外貿協會展覽中心 呂世全先生
電話:(02)2725-5200分機2521
傳真:(02)2722-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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