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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辦法
- 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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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單位
主辦: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協辦: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
台灣區橡膠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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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展出日期及進出場時間
展出:96 年4 月2 日(星期一)至5 日(星期四),共計4 天。
4 月2 日至4 日:上午9 時至下午6 時
4 月5 日:上午9 時至下午3 時
國外買主及國內相關業者憑證入場參觀,並開放一般民眾購票參觀,門票每張新台幣200 元
進場:世貿一館及世貿三館 3 月30 日(星期五)至4 月1 日(星期日)。
展演二館及會議中心 3 月31 日(星期六)至4 月1 日(星期日)
出場:4 月5 日下午3 時至5 時撒除輕型展品(※世貿一館4 月5 日連夜出場)。
4 月6 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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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展出地點(請看第15 至19 頁圖示)
(一) 世貿一館一樓、二樓
台北市信義路5 段5 號
(二) 台北展演二館(原世貿二館)
台北市松廉路3 號。
(三) 世貿三館
台北市松壽路6 號
(四)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一、二、三樓(視實際徵展結果調整)
台北市信義路5 段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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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展出產品(請參閱產品類別表第9 至14 頁)
汽車零配件、汽車修護設備、輪胎、輪圈及相關配件、媒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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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展區攤位(區域)規劃
展場規劃為下列五大區,參展廠商可依產品類別,選擇適合之區域展出:
(一)汽車零配件區 (二)修護設備區
(三)綜合產品區 (四)國外產品區
(五)媒體區
*主辦單位有權視實際徵展結果調整各產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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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特別注意事項
(
一) 參展廠商所租攤位,不得私自分租轉讓或以非報名時申請之公司名稱(包括贊助廠商名稱)參加展出。如有違反,本會除立即收回轉讓之攤位,停止非報名廠商繼續展出外,並禁止轉讓者及受讓者在2 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
(三) 展出期間禁止在展場內零售,如有違反,本會除得強制停止繼續展出外,並禁止其兩年內參加本項展覽。所有展品必須展至最後一日下午
(四) 其餘規定請參閱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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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展資格
(
在我國正式註冊登記,經營前述展品之製造商或貿易商。
一) 展出本國產品者:
(
1. 除政府限制進口地區以外之各國廠商均歡迎參展,可直接報名或透過在台代理商或分公司參展。
2. 本國廠商展出外國產品者,須先取得外商授權或代理合約書等佐證資料。
二) 展出外國產品者:
(
三) 其他注意事項:
1. 攤位只能標示報名之公司名稱,如有違反,本會將拒?其參展及報名參加下屆展覽會。
2. 本會有權拒?任何與展覽主題不符之產品或廠商參展。
3. 本會有權視展品性質及廠商以往參加台北專業展或本會所辦理之國內外推廣活動之紀錄,決定是否接受報名參展。
4. 嚴禁陳列產地標示不實,仿冒商標或侵犯他人專利之展品,如有違反,除立即停止其展出外,所繳費用概不退還,並將依外貿協會台北專業展一般規定予以處分。
5. 我國政府限制進口地區或政府禁止進口之產品,均不得在本展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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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展費用
世貿一館一樓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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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攤位面積 (BCD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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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平方公尺(長、寬各3 公尺)
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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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新台幣,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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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庭及臨主走道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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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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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主走道含柱子之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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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攤位
(含柱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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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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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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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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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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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貿一館二樓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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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攤位面積 (H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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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平方公尺(長、寬各3 公尺)
由本會統一提供標準裝潢,參展廠商無需另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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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新台幣,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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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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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攤位含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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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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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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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二館(原世貿二館)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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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攤位面積(E、F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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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平方公尺(長、寬各3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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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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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新台幣,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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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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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攤位含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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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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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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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貿三館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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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攤位面積 (G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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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平方公尺(長、寬各3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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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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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新台幣,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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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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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攤位含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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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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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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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中心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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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攤位面積(一、二、三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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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平方公尺(長、寬各3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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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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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新台幣,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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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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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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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世貿一館一樓(BCD 區)、展演二館(E、F 區)、世貿三館(G 區)及會議中心(一、二、三樓)之攤位費,僅為空地面積而無任何裝潢設備,參展廠商必須自行接洽裝潢承包商製作攤位隔間及展示設備等。
(
二) 每一攤位參展費含110 伏特、500 瓦之基本用電(不含220 伏特電力、110 伏特超過500 瓦之電力)及新台幣2,100 元之「聯合推廣費」(聯合推廣費將用於推廣及宣傳本展)。
(
(
三) 世貿一館二樓(H 區)之攤位,將由本會統一提供標準基本裝潢,包含隔間、地毯、投射燈 3 只(每只100 瓦)、桌(1 張)、椅(2 張)、110V 插座(1 個)、垃圾筒1 個。承租2 個以上攤位之裝潢配備將依此類推。四) 參展訂金:每一攤位新台幣10,500 元( 含稅),參展廠商需於接獲本會寄發繳款單後繳交。
(
五) 參展費尾款:分配攤位後,本會將掛號通知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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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展手續
(
一) 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方式向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展二組報名,報名資料請以掛號郵寄「110 台北郵政109-770 號信箱」,信封上並註明報名參加「AMPA2007」。
(
二) 報名時間:自95 年9 月25 日上午9 時起至10 月5 日,額滿提前截止,報名之先後順序一律以向中華郵政公司各分局投郵之郵戳時間為憑。請勿提前付郵(如投郵時間早於95 年9 月25 日一律無效,如為9 月25 日上午8時之郵戳,將認定為當日上午9 時郵戳),投郵時請注意郵戳時間是否清晰,並保存「郵件執據聯」備查。
(
1.
參展廠商報名表(表一)二聯。(請參閱第8 頁-表一)
2.
出(進)口實績證明(請參閱※)。
3.
參展產品型錄二份。
4.
原工廠(國外)代理權證明文件。
5.
※實績證明:以95 年6 月以前汽車零配件相關產品進口或出口實績為限。
(1)製造商:以下請擇一檢附。 如有直接出(進)口,則由外貿協會經電腦網路連線海關代為查詢之出(進)口實績證明,實績申請表請參閱第8 頁-表一。 如從未直接出口,而係透過貿易商,則檢附95 年6 月以前與貿易商任何一筆交易之發票影本。(進)口報單影本,另於每筆出(進)口報單註明其製造商。1、2、3、5 項。1、2、3、4、5 項。
(
本會將依據廠商之參展資格及報名資料投郵時間先後, 審查廠商參展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於接到通知後須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參展訂金。
四) 資格審查:
(
五) 繳納參展訂金:每一攤位新台幣10,500 元(含稅),本會審核參展資格後,將以掛號通知廠商繳納;訂金一經繳納概不退還。
(
六) 繳納參展費尾款:於舉行廠商攤位分配會議後,另行通知繳納,未於期限內繳款者,將取消其參展資格。
(
七) 本會有權就展品是否符合主題及報名廠商以往之參展之紀錄良否,決定是否接受該廠商報名。
※ 參展廠商所提供之資料,將視為爾後本展各項刊物宣傳推廣之依據,嚴禁參展廠商於展覽期間陳列產地標示不實、仿冒商標或侵犯他人專利或著作權之產品,凡於參展前、參展期間,發生侵害商標、專利或著作權糾紛而涉訟中之產品,一律禁止展出,參展廠商不得異議,本會如因此牽連涉訟或受有其他損害,該參展廠商並須負一切賠償或訴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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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參展攤位數及攤位位置分配作業
(
一) 由於與本展同時舉辦的「台北國際車用電子展」將使用世貿一館一樓A區。本會於「2007 年台北國際汽車零配件展」時,特別增加使用台北展演二館(原世貿二館)場地。
(
二) 敬請各位廠商依照實際需求填寫申請攤位數,本會將盡量不予刪減申請之攤位數,於攤位額滿後,另以書面通知審查合格之廠商,其獲分配之展區與攤位數,並以掛號通知繳交訂金,而攤位位置則必須俟廠商協調會後再確定。
(
三) 攤位位置分配方式如下:
1.
世貿一館一樓攤位:
(1)
將優先安排予連續於2002 年、2004 年至2006 年參展4 屆之廠商,分配完畢後,如仍有多餘攤位,再依序安排予連續於2004 年與2006 年參展3 屆之廠商、2005 年及2006 年參展2 屆廠商,2006 年參展1 屆之廠商,廠商之攤位優先選擇權以此類推。前述廠商本會皆視為舊廠商。惟世貿一館一樓之攤位數不敷舊廠商所需時,本會原則上將依2006 年攤位數分配。
*於
95 年10 月6 日以後報名之舊廠商,視同新廠商。
(2)
如舊廠商申請世貿一館一樓之攤位數,已依前述規則分配後,一樓攤位容量仍不敷所需時,本會將酌減廠商攤位數以為因應。
2.
申請世貿一館二樓、世貿三館及會議中心攤位之廠商,所申請之攤位數不受限制,額滿為止。
3.
未參加2006 年展出之廠商,本會視為新廠商將安排於世貿一館二樓或展演二館或世貿三館或會議中心展出。
4.
圈選攤位順序,由參展攤位數目較多者先選;如攤位數相同則以報名郵戳時間先者先選;如攤位數目及郵戳時間均相同者,則以抽籤決定選位先後順序。
5.
未參加協調會議之廠商,由本會全權代選攤位,廠商不得有異議(須待相同攤位數之其他廠商選完後再選)。
(
四) 本會有權視展場容納狀況酌減報名之攤位需求數或縮小每一攤位面積,或決定展出之場地;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佈本產業前100 大績優廠商則不受以上方式規範,本會有權視需要而決定其攤位數目及位置,其他參展廠商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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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退展
(
一) 參展費訂金或尾款一經繳交概不退還。
(
二) 繳交訂金後退展或退訂部份攤位,所繳訂金概不退還, 且不得要求以所繳訂金抵繳其它攤位費。
(
▲
十二、如有查詢,請洽本會展覽業務處展二組周雅芬專員、黃政豪先生、徐乃育小姐
電話:
傳真:
(02)2725-5200 轉2678、2674、2687 分機(02)2722-7324。
E-mail
◎本參展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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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pa@taitra.org.tw三) 逾期未繳參展訂金或尾款者,視同自動放棄參展。
A.
B.
(2)貿易商:檢附授權廠商產品之出
◎本國產品區製造商、貿易商請提供
◎國外產品區進口代理廠商請提供
公司執照影本一份。三) 報名應繳資料(應繳報名資料未備齊者,不受理報名):二) 攤位高度以2.5 公尺為限(世貿一館2 樓展場攤位以2.2 公尺為限),但公司招牌或產品標誌得提高至4 公尺(世貿一館2 樓展場為2.3 公尺),惟提高部份應與相鄰攤位自攤位外緣向內縮0.5 公尺搭設。3 時止,不得提前收拾或撤離會場。7 頁台北專業展參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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